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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民事訴訟] 稱人「吃軟飯」 算不算公然侮辱?
陳姓男子與林姓前妻去年離婚,協議由陳行使子女監護權,林女可在特定時間探視子女,但每次探視就鬧不愉快。去年3月林女與弟弟到學校想探視小孩被陳拒絕,發生口角。陳說「他那個吃軟飯當場在學校門口唉」,被前妻的弟弟控告公然侮辱及誹謗罪,檢方偵結,不起訴。
陳姓男子在檢方偵訊時否認指控,他辯稱當時是拿手機與母親對話訴苦,並非針對林姓男子講這些話,無意貶低其人格。
檢方勘驗林姓男子提出的攝錄畫面,陳一直拿手機講電話,眼睛並未對著錄影鏡頭,講話語氣也是針對自己的手機,神情面對鏡頭左側,而未面對鏡頭,且林回應時,陳並未直接搭理,仍一直對手機講話。
此外,勘驗對話內容,陳確有說到「吃軟飯」,但是與私人電話通話,並未發現任何針對林的謾罵,縱因講話音量太大,讓在旁邊的林聽到,但陳是與手機的另一方對話,尚不構成公然侮辱。
轉載來源:聯合報 盧禮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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