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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勞資爭議] 資方延長降薪 勞工可提民事訴訟

不具名讀者問: 公司先前與員工協商調降薪資半年,勞資達成協議並簽署同意書,後來公司片面說降薪要延長6個月,員工不同意想離職,但想拿資遣費走人的,都被告知公司已很辛苦,這時要走就是害公司倒,公司倒閉什麼也拿不到,因股東是第一順位,員工是最後。請問公司可單方面說延長降薪就延長嗎?
律師答: 勞資雙方間本來就是一種契約,既然前半年降薪雙方有簽同意書,自然不會有爭議,但時間一到,資方就該主動恢復原本薪資,若資方企圖片面延長降薪時間,就違反雙方勞動契約。 此時,勞工可依《勞基法》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申訴、調解。若屆時勞工局調解不成,勞工可提起民事訴訟。訴訟可用個人名義提出,但假設人數夠多,屬於集體訴訟,則可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律師協助。 若離職可索資遣費 在這種狀況下,勞工因資方片面延長降薪時間,可主張資方違反勞動契約,主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要求離職,此狀況因資方違約在先,勞工不算是自願離職,因此仍可向資方請求資遣費。 雖依《民法》規定,公司倒閉時,財產由有優先受償權(如抵押權)的債權人先受償,股東可能也是這類債權人之一,資遣費確實不能優先受償。但若是員工被積欠薪資,員工是受特別法《勞基法》所保障的對象,因此會優先於《民法》,反而會成為第一順位受償對象,因此資方宣稱公司若倒閉,員工拿不到任何補償的說法,不盡然正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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