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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車禍處理] 車禍被撞求償 應先備損害證明
讀者郭小姐問: 我前幾天騎車在沒紅路燈的十字路口,被轎車從機車後端三分之一處撞上,對方並無損傷,但我有挫傷還掛急診,機車修理1.2萬元,期間轎車車主均未來電,我催促他去辦出險另告知修車費,但對方卻說是我騎車去給他撞。請問此事除我方催促其辦出險外,他沒有需盡的責任嗎?若未和解我該怎麼告他? 律師答: 一個完整的案件,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資料,以便於日後判斷。建議讀者可先準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(甚至鑑定意見)、現場照片、現場圖、診斷證明書、在職證明、薪資證明、醫療單據與車損修理證明等文件。 可向公所申請調解 其次,可填具聲請書向鄉鎮公所申請調解,或撰寫調解聲請狀向事故地或對方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調解,並請其一併通知對方的保險公司。 建議讀者在調解或和解時,若對方提出賠償範圍合理,可考慮成立調解或和解,此法律效力等同判決。 在法律上要求對方負責任的前提,在於對方有無違反義務。簡單來說,是故意還是過失?民事上的侵權,證明你有受損害即可,至於對方無過失,是對方須自行證明的部分。刑事部分,則須對方有過失才可能要求他負責。 刑事上,若讀者僅受普通傷害,讀者須在知道對方身份後6個月內,提出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告訴。 民事上讀者可在2年內,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主張所受的損害金額;當然,也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(責任險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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